外國公司的注冊程序
1 .注冊商標預先核準申請表;
2.委托書;
3.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登記申請表(復印件);
4.項目申請白皮書(附概要參考資料,由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授權委托書的中間人簽字);
5.企業規則(由投資分公司注冊流程信息提供者的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授權委托書的中間人簽署);
6.監事會名單;
7.法定代表人及監事會核心成員委派書(附法定代表人及監事會核心成員有效證件或證件復印件);
8.法定代表人任命書(本項提交時無監事會,法定代表人有權有效的證明或證明復印件);
9.投資者開證權利的復印件必須附有法定代表人證明(復印件)及其證明復印件;外國投資者為第三方的,需提供證明復印件,在臺灣的外國投資者需提供身份證復印件;
10.投資者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
11.對于環境保護部門的批準意見,要求申請人提前將融資方案、場地或農用土地使用證明、委托書和申請表返回環境保護局,申請批準分支機構注冊流程。但本批復不能代替新公司領證后必須完成的環評風險評估調查報告(新公司根據項目邀請專項風險評估公司制作);
12.企業場地實施證明或工廠租賃合同(需提供出租人的權屬證明、許可證和法定代表人證明復印件);
13.原企業許可證其他相關文件相關護照。
注冊外國公司計劃材料
一、外國投資者的專業知識
1、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發展組織或個人;
2.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發展組織。
二、外國公司的審批程序、
(一)審批機關
1.總投資1億美元以上或國家專項審批規定的外商投資項目,經蘇州市可持續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或蘇州市餐飲委員會初審后,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審批。
2.鼓勵、允許和限制的總投資1億美元的外商投資項目,總投資5000萬美元,由蘇州市餐飲委員會審批。
3.在上海、外高橋出口加工區、閔行高園、汽車站進口加工區、臺中港老城區注冊的總投資3000萬美元(不含限制類)以下的外商投資項目,分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外高橋出口加工區派出機構、閔行高園副理事長辦公室、汽車站進口加工區派出機構、臺中港老城管理委員會審批。
4.總投資3000萬美元的外商投資項目或總投資1000萬美元的許可項目、總投資3000萬美元的外商投資項目,由所在區、縣的天津市人民政府審批。
(2)在審批過程中,
1.投資者應根據投資總額和項目的實物性質,向蘇州市食品飲料委員會、天津市各區縣人民政府、派出機構(以下簡稱審批銀行分行登記流程管理機構)提交相關申請文件;
2.審批行政機關根據審批權限和外商投資制造業的定位進行審批,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3.經行政機械分支機構登記程序批準和外商投資企業審批發證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同時辦理登記手續。
< 分公司注冊流程p>三.外國公司的批準文件(一)設立外商投資企業
1、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申請表;
2.融資方共同編制的初步設計調查報告;
3.融資方董事長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及章程(國有企業只需提交章程);
4.融資方委派的外商投資企業副董事長、董事長、總經理的最佳人選名單及分配;
5.投資者的文件或注冊證明、資信證明、經代理人認證的董事長證明(復印件)及非法證明;
6.注冊商標預先核準申請表(復印件);
7.交付立法文件的授權委托書;
8、公司的注冊資本使用許可證或租賃協議、出租人的權屬證明;
9.區域規劃機構出具的項目新方案和公共設施規劃許可證;
10.公示聽證表格或批準證書;
11.涉及國有企業的項目需要提交國有企業風險評估和備案文件;
12、進口設備表;
13.文件由非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應當出具法定代表人簽約證明;
14、審批行政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分支機構注冊流程
(二)外商投資企業合同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融資方的名稱、注冊國家和法定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和居留權;
(二)注冊商標、外商投資總價值和注冊資本、各融資方出資額、融資比例、融資方式、融資支付期限、不支付出資額的違約金和股權轉讓的明確規定;
(4)融資方的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
(五)外國分支機構注冊流程業務投資企業監事會的組成、董事總經理資格的重新分配以及董事長、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職權和聘用需要;
(六)主要制造電子設備、新制造技術及其可能性;
(7)原材料采購和產品方法;
(八)財務、會計、審計處理標準;
(九)對職工管理、工資、社會福利、勞動保險等事項有明確規定;
(十)外商投資企業的期限、解散和清算程序;
(11)違約法律責任;
(十二)融資各方解決爭議的方法和程序;
(13)合同文本的編寫和合同頒布的前提。
(三)外商投資企業規章制度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外商投資的注冊商標和法定地址;
(2)外商投資企業的目的、
經營范圍
以及期限;
(三)融資各方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注冊國家、法定地址、姓名、職務和居留權;
(四)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融資各方的出資額、融資比例和股權轉讓、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明確規定;
(五)監事會、常務董事會議的組成、職權和議事方式,副董事長、董事長的職責;
(六)政府機構的設立、協助競賽的規則、董事長、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和任免辦法;
(七)財務、會計和審計制度標準;
(八)建立工會組織;
(九)解散和清算。
(10)在修改規章的程序中。
四、外國公司審批標準
1、申請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必須符合《外商投資制造業監管指標》;
2.在外商投資企業的注冊資本中,外國投資者的融資比例一般不低于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