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資本減少涉及兩個立法問題,一是減少資本的程序問題,二是保護債權人的問題。公司資本是公司內部責任的基礎,公司資本減少一般會導致公司資本減少,削弱公司責任的基礎。因此,在立法上,
公司資本減少
首先要考慮的問題是保護債權人個人利益的必要性。
以上是深廣深鐵金融邊肖告訴我們的:
一、減資的程序性困難
股東大會行使職權對公司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但監事會沒有這項基本權利。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和個人財產表。
股東大會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必須由英國公司的注冊大股東通過,并選舉三分之二以上的表決權。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在英國公司注冊后30日內在報刊上發布新聞稿。債權人無權在收到申請表之日起30日內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的擔保,未收到申請表的,自新聞稿發布之日起4日內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的擔保。
同時,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限額。信貸公司的注冊資本下限為3萬港元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下限為500萬港元。法律、行政法規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下限有較低明確規定的,應當明確規定。一人信貸公司的注冊資本低于10萬港元的限額。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同時向公司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二、保護債權人的個人利益
法制國家一般實行更嚴格的資本制度,并在公司制度中實行
“三資本準則”:資本不變準則、資本擴張準則、資本維持準則,旨在保護債權人的個人利益。即使立法允許減資,也設定了一系列嚴格的程序和前提條件,包括減資的財務邊界、股東大會的決議方式、通知和新聞發布的程序、負債的處理或擔保、登記程序以及向大股東返還資本的前提等。
關于減資中保護債權人的程序,《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了通知和新聞發布的程序。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刊上發布新聞稿。債權人無權在收到申請表之日起30日內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的擔保,未收到申請表的,自新聞稿發布之日起4日內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的擔保。
想要清償債務的債權人既包括物權已經到期的債權人,也包括物權尚未到期的債權人。未到期債權人無權主張清償債務或擔保的基本權利依據是公司資本具有英國公司登記的公平性,債權人以原資本的金融機構為基礎與債權人進行交易。如果公司沒有權利償還此類債務,公司可以利用資本減少來逃避債務。
同時,《勞動法》明確規定,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或者清算時未按照本法明確規定通知債權人或者發布新聞稿的,由公司登記管理機關責令改正,并對公司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