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樣的違約金不能開發票?開發票的條件是什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按照違約行為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如果合同一方因違約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如何開具發票并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違約金的性質是一種賠償,賠償對象是違約方不履行合同業務給其他合同當事人造成的損失。所以如何開具發票,取決于違約金的賠償內容。一般來說,違約金賠償的內容分為以下兩種。
接收方賠償提供方的損失
比如甲、乙兩家公司簽訂銷售合同,合同規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銷售一批貨物,乙公司去甲公司指定的第三方倉庫運輸貨物。如果企業B未能按約定時間運輸貨物,導致企業A為了儲存貨物而向倉庫經營者多支付倉儲費,企業B將向企業A支付違約金以彌補這一損失,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所列的“額外費用”。企業甲向企業乙開具發票,企業乙在企業所得稅前抵扣發票。
提供方賠償接收方損失
舉個以上的例子,如果企業A延遲交貨,給企業B造成損失,那么企業A支付給企業B的違約金將用于彌補這種損失。此時,企業B作為收款方是否應該給企業A開具發票?答案是否定的,因為企業B作為買方,并沒有向企業A提供商品或服務,而這種違約金是賣方A對其履行義務中的瑕疵的賠償責任,屬于銷售折扣的范疇。所以,企業A要給企業B開具紅字發票,企業A要通過紅字發票記賬來抵扣收入,在企業所得稅前抵扣。
以上兩種情況均為合同履行中因違約造成的違約金。此外,還有一種違約金是補償性的,是在合同義務未履行而被解除時產生的。
不應向開具發票的違約賠償金
比如《民法通則》第八十九條規定,一方可以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向另一方支付定金。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因不履行合同而被沒收保證金或雙倍返還的,因不履行合同義務且不存在增值稅應稅行為,不能開具違約賠償發票。押金被沒收的一方或押金被退還兩次的一方,憑已簽訂的合同、付款憑證或其他有效的法律文書(如判決書)作為支付費用的憑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舉個上面的例子,假設甲公司和乙公司約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合同定金,然后乙公司以某種原因解除合同,那么甲公司就不能給乙公司開具發票,因為乙公司實際上沒有履行合同。b企業可以使用銀行付款憑證作為扣除企業所得稅的依據,憑證后附上支付保證金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