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企業所得稅已經結算繳納,但是最近很多老板咨詢了多友米,對彌補虧損不太了解,提出了一些問題。今天他們整理了一些彌補虧損的規定,供大家參考。
一般規定允許對這種情況進行補救
1、《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所指的虧損,即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將每一納稅年度的總收入減去免稅收入后,免稅收入與扣除額的負數。
2.《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虧損的,允許結轉下年,用下年的收入彌補,但轉移期限最長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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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寫申報表
至于申報單怎么填,這里舉個例子看看,比較直觀:
某企業2011年虧損50萬,12年盈利40萬,13年虧損10萬,14年盈利5萬,2015年又虧損10萬,2016年盈利30萬。
那么企業2011年的虧損金額可以結轉到以后年度,結轉時間最長的是2016年的收益。先把12年的40萬收入補上,補上后剩下的10萬可以補上2014年的5萬,補上后還有5萬補上2016年的收入。同樣,2013年和2015年的虧損也可以結轉到以后年度,彌補以后年度的收入。
1.第二欄中的稅后調整收入是指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第十九行中的“稅后調整收入”。
2.第5-8欄“上年損失賠償金額”中的前一年、前兩年、前三年、前四年是相對于今年前X年的。如果今年是2016年,那么前一年、前兩年、前三年、前四年分別是2015年、2014年、2013年、2012年
(1)[第5欄]填報要求是前四年有盈利的,填寫2011年的損失賠償金額;
(2)[第6欄]填報要求是前三年盈利的,填寫2011年和2012年的損失賠償金額(最早先補);
(3)[第7欄]填報要求是前兩年盈利的,填報2011年、2012年、2013年的損失賠償金額(先補最早年度)
(4)[第8欄]填報要求是如果上一年度盈利,則填報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年的損失賠償金額(先補最早年度)。
3.第10列“本年實際彌補往年虧損”,在本年(2016年)盈利時,實際彌補往年虧損是值得的,需要考慮彌補往年虧損后的剩余虧損再進行彌補(先彌補最早的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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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許補救的情況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第五條,被投資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彌補被投資企業發生的經營虧損;投資企業不能調整和降低投資成本,也不能確認為投資損失。
2.《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六條規定,核定征收不能用于彌補以前年度已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的損失,以前年度應彌補但未彌補的損失,在核定征收年度不能彌補。
3.《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境外虧損不能用于彌補境內盈利企業。在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境外經營機構的虧損不得沖減境內經營機構的利潤。
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業務中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四條規定,在一般稅務處理下,合并、分立前的虧損不得結轉彌補被合并企業的虧損,與企業分立有關的虧損不能相互彌補。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企業籌建期不計入虧損年度,但從生產經營開始的年度為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企業在從事生產經營前的準備活動中發生的費用,不能作為當期損失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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