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發票是企業財務人員日常工作中最常見的發票之一,但許多財務人員對餐飲發票涉及的會計和稅務處理存在一些誤解。營改增后,餐飲發票發生了一些微妙的變化。
首先,所有餐飲發票都包含在“商務招待”中是一種誤解
商務招待主要包括宴請,所以最常見的是餐飲發票包含在“商務招待”中,所以有些財務人員誤以為所有餐飲發票都包含在“商務招待”中。雖然會計和稅務都沒有明確定義企業待客,但在實踐中,無論是稅務還是會計,“企業待客”的對象至少是“外人”——企業之外的人。所以,如果餐飲發票的對象不是“外人”,那么把所有“業務招待費”都包括在內,有錯嗎?
二.餐飲發票可計入“員工福利支出”
在企業的日常實踐中,經常會發生員工在節假日聚餐的情況,參與餐飲活動的員工都是企業的員工。另外,還有員工在外地工作或者加班。因為員工吃飯不方便,企業給員工提供工作餐。
根據國稅函(2009)3號文規定,上述情況在會計上屬于“非貨幣性福利”,在稅務上屬于“職工福利費”
三.餐飲發票可包括在“差旅費”中
企業員工出差,一般都有出差補貼或補貼標準。員工出差發生的費用也可能是餐飲發票。員工出差期間的餐飲發票應合理劃分:如果員工出差期間承擔商務任務招待客戶,應計入“商務招待”;如果是出差期間補貼標準內的消費,則計入“差旅費”。
關于旅行補貼是否必須提供發票,國家政策并不統一。北京市地稅局明確要求車船補貼要提供發票,否則,無票部分要計入工資薪金計算個人所得稅。廣西地稅局明確表示,只要在合理的出差補貼范圍內,就可以免票補貼。因此,企業的財務人員需要了解他們所在地區的政策。
四.餐飲發票在會計上可以算作“會議費”,但餐飲服務發票不能直接開具為“會議費”或“會議費”
在企業管理中,企業經常召開各種會議,邀請一些專家、客戶、官員、媒體、供應商、員工等。作為會議費用,必須包括交通、住宿、餐飲等。對于會議來說,會議費用包括餐飲發票是正常的。但為了防止企業將業務招待費擠入會議費用,稅務局一般要求提供與會議有關的會議通知、會議考勤簿等能夠證明會議費用真實性的材料。
營改增后,許多費用可以從進項稅中扣除,但餐飲服務的進項稅不能扣除。因此,在營改增后各地出臺的《指引》、《標準》、《解答》中,北京、江西、福建、甘肅、河北、海南、寧波、廈門、杭州等省市國家稅務局均明確要求,不能將餐飲費與會議費合并在一起開具發票,增值稅發票尤其是增值稅專用發票要單獨開具。很多地方明確要求:“試點納稅人提供會議服務,同時提供住宿、餐飲、娛樂、旅游等服務的,上述服務項目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不得統一開具‘會議費’,應當按照《貨物和服務稅收分類與編碼(試行)》規定的貨物和服務編碼在同一張發票上開具。會議名稱和與會者人數應在備注欄中注明。”
五、餐飲發票是否可以計入“員工教育經費”
員工參加企業組織的培訓,發生的費用中可能存在餐飲發票,餐飲發票是否計入“員工教育經費”存在一定爭議。雖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等11部委聯合下發了《關于印發〈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提取和使用管理意見〉的通知》(蔡健(2006)317號),對職工教育經費的支出范圍規定了11類,但問題出在“11。與員工教育相關的其他費用”。在實踐中,有人認為員工外出參加培訓,必然會產生與培訓相關的交通、住宿、餐飲費用。所以,應該以“11”來收費。“與職工教育有關的其他費用”在職工教育費中稅前扣除。但有人認為這樣做會擠掉員工教育費,不符合洛鳴(2006)317號文件精神,也有將業務招待費或員工福利費轉入員工教育費的嫌疑。
對于因員工培訓發生的餐飲費用發票,企業應在稅前扣除前咨詢主管稅務機關,以規避稅務風險。主管稅務機關不認可餐飲費用可以通過員工教育費稅前扣除的,可以根據情況處理:少量員工外出培訓的,餐飲費用發票可以作為“差旅費”列支;職工集體培訓中發生的集體餐飲活動,可以作為“職工福利費”列支。
VI .餐飲發票可以包含在資產成本中嗎
對于這個問題,首先要看企業的性質和餐飲的目的,不能簡單武斷地回答是或不是,根據企業會計制度,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需要計入“長期待攤費用”。影視行業需要拍攝影視作品,現場需要一些餐飲服務,這就必然構成影視作品的拍攝成本,可以計入成本。
對于一般企業,發生的餐飲發票不能計入存貨、固定資產等資產成本。
[/s2/] VII .[營地改造后檢查餐飲發票的注意事項/s2/]
營改增后,餐飲發票一般有三種形式:普通增值稅發票、滾機稅控發票和定額發票。要獲得發票的稅前扣除,您應注意以下事項:
1.機印發票要規范開具,手工開具或手工涂改無效。發票應當有統一的企業發票專用章、消費項目章和付款單位名稱。定額發票格式不一致。有些地方要求在定額發票上填寫付款單位名稱。如果沒有填寫,就要補充。定額發票還必須有標準化發票專用章。
2.注意防止虛開發票。餐飲發票中定額發票有很多假發票,財務人員應通過稅務局網站進行篩選,將假發票排除在報銷之外。
3.注意改革營使用地方稅務發票的期限,特別是定額發票。自2016年5月1日起,地方稅務局不再向試點納稅人開具發票。試點納稅人已收到地方稅務局印制的印有單位名稱的發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可繼續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況經省國家稅務局確定,使用期限可適當延長,最遲不超過2016年8月31日。因此,作為財務人員,有必要嚴格控制審計。特別是定額發票,要核對稅務局監制的印章,避免使用過期的地稅發票報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