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企業能否開具自購商品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扣除:
(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增值稅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采購貨物及相關應稅服務的異常損失;
(三)在產品和非正常損失的產成品消耗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商品: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托運的;
(二)代銷。
(三)納稅人有兩個以上機構,實行統一核算,將貨物從一個機構轉移到其他機構銷售的,相關機構位于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
(六)向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提供自產、委托或者外購商品作為投資的;
(七)向股東或投資者分銷自產、委托或購買的商品;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外購的商品無償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