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布了《關于銀行業金融機構存款保險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106號),明確了銀行業金融機構存款保險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政策問題,該通知將于2015年5月1日起實施。
允許稅前扣除存款保險費
根據《存款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繳納的存款保險費,應當在企業所得稅前計算扣除。
企業所得稅前允許扣除的存款保險費不包括存款保險費滯納金。
存款保險費計算公式
企業所得稅前允許扣除的存款保險費=保費基數×存款保險費率。保費基數以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金額為準。
銀行金融機構的定義
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按照《存款保險條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