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供熱企業增值稅、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6]94號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遼寧、大連、吉林、黑龍江、山東、青島、河南、陜西、甘肅、寧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保障居民供熱,經國務院批準,現將“三北”地區供熱企業(以下簡稱供熱企業)的增值稅、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通知如下:
1.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采暖期結束,供熱企業向居民個人(以下統稱居民)供熱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免征增值稅。
向居民供熱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包括供熱企業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采暖費、其他單位向居民收取的采暖費和單位代居民繳納的采暖費。
免征增值稅的采暖費收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單獨核算。供熱產品生產企業通過供熱產品經營企業向居民供熱的,應當按照供熱產品經營企業從居民實際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占經營企業采暖費總收入的比例確定免稅收入的比例。
本條所稱采暖期,是指當年下半年開始供暖至次年上半年結束供暖的期間。
2.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對向供熱居民收取采暖費的供熱企業,對供熱居民使用的工廠和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供熱企業的其他廠房和土地,按規定征收房產稅和城市土地使用稅。
對專業供熱企業,免征的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按照供熱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對居民的比例計算。
對于兼營的供熱企業,視供熱所使用的廠房和土地是否能與其他生產經營活動所使用的廠房和土地區分開來,可按不同方法計算免征的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可以區分,供熱廠和用于供熱的土地,按照從供熱中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占居民全部采暖費收入的比例。難以區分的,對其所有的工廠和土地,減免稅按照向居民供熱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占其經營收入的比例計算。
對于自供熱單位,供熱所使用的廠房和土地的房產稅和城市土地使用稅,按照供熱建筑面積占供熱建筑總面積的比例計算。
三、本通知所稱供熱企業是指熱力產品生產企業和熱力產品經營企業。熱力產品生產企業包括專業供熱企業、并發供熱企業和自供熱單位。
四、本通知所稱“三北”地區,是指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自治區、遼寧、大連、吉林、黑龍江、山東、青島、河南、陜西、甘肅、青海、寧夏回族自治區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