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于改革試點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2016年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53號)
該文件澄清了以下問題:
1.一些在國內不屬于銷售服務或無形資產的情況;
2.其他個人出租房產適用小微企業免稅政策和預付卡增值稅;
3.限售股轉讓的銷售金額確定問題;
4.貸款服務納稅義務發生時;
5.關于增值稅納稅期限問題和提供建設服務預扣稅調整信息問題;
6.完善和改進貨物和服務的稅務分類和編碼。
二.關于擴大內銷選擇性關稅征收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管[2016]40號)
通知稱,內銷選擇性關稅征收政策試點已擴展至津、滬、閩、粵四省(市)其他海關特殊監管區(保稅區、保稅物流園區除外),以及河南新鄭綜合保稅區、湖北武漢出口加工區、重慶西永綜合保稅區、四川成都高新技術綜合保稅區、陜西xi出口加工區五個海關特殊監管區。
三.關于發布修訂后的《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辦法》的公告(2016年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46號)
與原方法相比,新方法在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了修正和改進:
1.區分不同的外貿業態,制定一類企業標準;
2.適當提高一流企業比例;
3.支持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發展;
4.加強誠信激勵和對不誠實行為的紀律處分;
5.進一步加快退稅的整體進度;
6.不斷加強風險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