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營改試點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工作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現就營改試點征管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境外單位或個人的下列行為不屬于在中國境內銷售服務或無形資產:
(一)為境外寄遞信件和包裹提供的郵政服務和收發服務;
(二)在境外建筑工地向境內單位或個人提供建筑服務和工程監理服務;
(三)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工程和礦產資源境外工程勘察服務;
(四)向在中國境外設有會議展覽場所的國內單位或個人提供的會議展覽服務。
二、其他個人以一次性租金形式出租房地產,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每月租金收入不超過3萬元,可享受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的優惠政策。
三、一次性商業預付卡(以下簡稱“一次性卡”)業務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一次性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以下簡稱“售卡企業”)銷售一次性卡,或接受一次性卡持卡人預收款項,不繳納增值稅。售卡人可根據本公告第九條向購卡人和充值人開具普通增值稅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次性卡是指發卡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行的預付費憑證,僅限于支付企業、企業所屬集團或同一品牌特許經營體系內的商品或服務。
發卡企業是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行專用卡的企業。售卡企業是指本集團特許經營體系內的企業或由集團發卡企業或品牌發卡企業指定的同一品牌,從事一次性售卡、充值、掛失、換卡、退卡等相關業務的企業。
(二)手續費、結算費、服務費、管理費等收入。一、由售卡人取得的用于發行或銷售一次性卡及辦理相關資金收付結算業務的款項,應按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
(3)持卡人使用一卡通購買商品或服務時,商品或服務的銷售者應按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不得向持卡人開具增值稅發票。
(4)如果賣方和售卡方不是同一納稅人,賣方在收到售卡方結算的銷售款項時,應向售卡方開具普通增值稅發票,并在備注欄注明“收到預付卡結算款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售卡人從售卡人處取得的普通增值稅發票,作為售卡人銷售一卡通或接受一卡通充值取得預收資金而不繳納增值稅的憑證,并留存備查。
四、支付機構預付卡(以下簡稱“多用途卡”)業務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支付機構不得對銷售多用途卡獲得的人民幣等值資金或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獲得的充值資金繳納增值稅。支付機構可以按照本公告第九條的規定向購卡人和充值人開具普通增值稅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支付機構是指取得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支付業務許可證》,獲準辦理“預付卡發行與受理”業務的發卡機構和獲準辦理“預付卡受理”業務的受理機構。
多用途卡是指發卡機構以特定載體和形式發行的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可以在發卡機構以外購買。
(二)手續費、結算費、服務費、管理費等收入。一、支付機構發行或接受多用途卡以及辦理相關資金支付結算業務取得的,應當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
(3)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與支付機構簽訂合作協議的特約商戶購買商品或服務時,特約商戶應按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不得向持卡人開具增值稅發票。
(4)特約商戶收到支付機構結算的銷售款項時,應向支付機構開具普通增值稅發票,并在備注欄注明“已收到預付卡結算款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支付機構從特約商戶處取得的增值稅發票應留存備查,作為支付機構銷售多用卡或接受多用卡充值取得預收資金而不繳納增值稅的憑證。
五、本單位將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流通轉讓禁令后,按照下列規定確定收購價格:
(一)上市公司實施股權分置改革時,恢復股份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以及恢復股份首日至解禁期間上述股份所生股份的送轉,以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完成后恢復股份首日的開盤價為買入價。
(二)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制性股票,以及上述股票從上市首日起至解禁期間產生的股份的發送和轉換,以上市公司IPO發行價格為購買價格。
(三)上市公司因重大資產重組停牌前一個交易日的收盤價,應當作為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形成的限制性股票的購買價格,以及上述股票在復牌首日至解禁期間產生的股份的發送和轉換價格。
6.銀行提供貸款服務按期收取利息的,結息日收取的利息收入全部計入結息日所屬期間的銷售額,并按現行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及相關文件規定,凡一季度繳納稅款的增值稅納稅人,均可一季度繳納稅款。
8.《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設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七條調整為:
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的納稅人在向提供建筑服務的國家主管稅務機關納稅時,需要填寫《增值稅預繳稅金表》,并提供以下信息:
(一)與用人單位簽訂的施工合同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二)與分包商簽訂的分包合同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3)從分包商處取得的發票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項目有關稅收征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附件《商品和服務稅分類編碼(試行)》中的分類編碼,納稅人應將增值稅稅控開票軟件升級至最新版本(V2.0.11):
(1)分別設立3010203“水路旅客運輸時間租賃業務”和301020302“水路貨物運輸時間租賃業務”;3010204“水路運輸業務”由301020401“水路旅客運輸業務”和301020402“水路貨物運輸業務”組成;301030103“航空空運輸濕租賃業務”由30103010301“航空空客運濕租賃業務”和30103010302“航空空貨運濕租賃業務”組成。
(2)在30105“無手段運輸”下,增加3010502“陸運”、3010503“水運”、3010504“空運”空、3010505“管道運輸”和3010505“無手段運輸”
代碼3010501“NVOCC”已停用。
(3) 301“運輸服務”下增加30106“聯運服務”,用于通過各種運輸方式運送旅客和貨物的經營活動。
在30106“聯運服務”下,增加了3010601“客運聯運服務”和3010602“貨運聯運服務”。
(4)在30199“其他運輸服務”下增加3019901“其他客運服務”和3019902“其他貨運服務”。
(5)在30401“R&D及技術服務”下加入3040105“專業技術服務”。
停止使用代碼304010403“專業技術服務”。
(6)在304050202“房地產經營租賃”項下,增加30405020204“商業經營場所經營租賃服務”。
(七)在3040801“企業管理服務”下增加3040801“物業管理服務”和304080199“其他企業管理服務”。
(8)在3040802“經紀代理服務”下增加304080204“人力資源外包服務”。
(9)在3040803“人力資源服務”下增加304080301“勞務派遣服務”和304080399“其他人力資源服務”。
(10)在30601“貸款服務”下增加3060110“客戶貸款”,用于向企業、個人及其他客戶發放貸款和票據貼現;在3060110“客戶貸款”下,增加306011001“企業貸款”、306011002“個人貸款”、306011003“票據貼現”。
(11)增加6“無銷售行為的非應稅項目”,用于納稅人收款但不銷售貨物、應稅服務、勞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的情況。
有601“預付卡銷售充值”,602“銷售自創房地產項目預收款”,603“已申報繳納但未開具發票的營業稅”。
使用“無銷售行為的非應稅項目”代碼,在發票稅率欄填寫“不征稅”,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十、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作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的規定執行。在2016年5月1日前,納稅人有本公告第二條、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應稅行為,且此前未處理的,將按照本公告的規定繳納營業稅。
特此宣布。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