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稅務總局等31個部門聯合發布了《關于對環境保護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及其相關人員實施聯合紀律處分的合作備忘錄》,針對環境保護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相關人員,制定并公布了3類25項紀律處分措施。
懲罰的對象是誰?有哪些與稅收相關的懲戒措施?如何實施紀律處分?往下看↓
學科對象
共同處罰的對象是在環境保護領域有嚴重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
學科內容
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處罰,根據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在處罰決定下達后的次月起36個月內,不享受立即退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服務增值稅的政策。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服務增值稅優惠目錄》的通知(財稅[2015]78號)
已享受本通知規定的[/s2/]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納稅人,因違反稅收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受到處罰的,自處罰決定下達后的次月起36個月內,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2.《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加強了對失信主體的約束和處罰。加強行政監督和紀律。在現有行政處罰措施的基礎上,完善失信懲戒制度,建立各行業黑名單制度和市場退出機制。推動各級人民政府在市場監管和公共服務市場準入、資質、行政審批、政策支持等方面實施信用分類監管,結合監管對象的失信類別和程度,讓失信者得到應有的懲罰。……
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利用大數據加強市場主體服務和監管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5〕51號)建立健全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信用信息和信用報告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的各個領域和環節,作為必要條件或重要參考依據。充分發揮行政、司法、金融、社會等領域的綜合監管效能,在市場準入、行政審批、資格認證、財政補貼和稅收優惠政策、企業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資格審查、政府采購、政府采購服務、銀行信貸、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企業上市、貨物通關、稅收征收、社保繳納、外匯管理、勞動就業、價格制定、電子商務、產品質量、食品藥品安全、消費品安全、知識產權、人口管理、出入境管理、獎勵等方面,建立跨部門聯動應對和失信約束機制,依法限制或取締違法、不可信主體。建立各行業“黑名單”制度和市場退出機制。提升申請人良好的信用狀況,作為各類行政許可的必要條件。
存在污染物排放超標、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超標等違法行為的,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停止已享受的環保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發布《環保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的通知(財稅[2009]166號)(明確規定享受稅收優惠的前提條件之一:必須達到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及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目標。)
2.《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加強了對失信主體的約束和處罰。加強行政監督和紀律。在現有行政處罰措施的基礎上,完善失信懲戒制度,建立各行業黑名單制度和市場退出機制。推動各級人民政府在市場監管和公共服務市場準入、資質、行政審批、政策支持等方面實施信用分類監管,結合監管對象的失信類別和程度,讓失信者得到應有的懲罰。……
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利用大數據加強市場主體服務和監管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5〕51號)建立健全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信用信息和信用報告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的各個領域和環節,作為必要條件或重要參考依據。充分發揮行政、司法、金融、社會等領域的綜合監管效能,在市場準入、行政審批、資質認證、財政補貼和稅收優惠政策、企業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資格審查、政府采購、政府采購服務、銀行信貸、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企業上市、貨物通關、稅收征收、社保繳納、外匯管理、勞動就業、價格制定、電子商務、產品質量、食品藥品安全、消費品安全、知識產權、人口管理、出入境管理、獎勵等方面,建立跨部門聯動應對和失信約束機制,依法限制或取締違法、不可信主體。建立各行業“黑名單”制度和市場退出機制。提升申請人良好的信用狀況,作為各類行政許可的必要條件。
紀律程序
環境保護部通過國家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向簽署本備忘錄的相關部門提供環境保護領域不可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相關人員的相關信息,并按照相關規定動態更新。同時將在環保部網站、“信用中國”網站和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依法向社會公布。
各部門要按照本備忘錄約定的內容,對在環保領域失去信任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相關人員,依法依規進行聯合處罰。同時,建立懲戒效果定期報告機制,各部門通過國家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定期向國家發改委和環保部反饋聯合處罰實施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