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現通知如下:繼續執行農村金融、三農部涉農貸款、郵政代理金融保險、新疆國際大巴扎工程等相關稅收政策: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村金融相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4號)第三條規定:“農村信用社、農村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銀行機構獨資設立的貸款公司、法人機構所在地縣(含縣級市、區、旗)及縣以下地區的農村合作銀行、農村商業銀行的金融保險業收入,減按3%的稅率征收營業稅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農業銀行涉農貸款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67號)延長至2016年4月30日。
3.自2016年1月1日起,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所屬郵政企業為金融機構辦理金融保險業務取得的代理收入,在營改增試點期間免征增值稅。
4.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新疆國際大巴扎物業服務有限公司、新疆國際大巴扎文化旅游產業有限公司從事與新疆國際大巴扎項目相關的營業稅應稅業務,免征營業稅;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上述應稅業務免征增值稅。
五、在本條規定的日期前,已按本通知規定征收的營業稅應予退還;已經征收而應當免征的增值稅,可以抵減納稅人在次月應繳納的增值稅或者予以退還。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