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布了《關于部分營業稅和[/s2/]增值稅政策到期延續的通知》(財稅[2016]83號,以下簡稱《通知》),明確了繼續實施農村金融、三農部涉農貸款、郵政代理金融保險、新疆國際大巴扎項目等相關稅收政策問題。
營改增前后的四項稅收優惠政策如下: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村金融相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4號)第三條規定:“農村信用社、農村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銀行業金融機構全資發起設立的貸款公司、法人機構所在地縣(含縣級市、區、旗)及縣以下農村合作銀行、農村商業銀行的金融保險業收入,減按3%的稅率征收營業稅
財稅[2010]4號文第三條規定的優惠政策如下↓
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對法人機構設在縣(含縣級市、區、旗)及縣以下地區的農村信用社、農村銀行、農村共同基金、銀行機構獨資設立的貸款公司、農村合作銀行、農村商業銀行的金融保險收入,減按3%的稅率征收營業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農村金融機構營業稅政策實施期限的通知》(財稅[2011]101號),該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2015年12月31日。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農業銀行涉農貸款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67號)執行期延長至2016年4月30日。
財稅[2015]67號規定的優惠政策是這樣的↓
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中國農業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分行所屬縣支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分行所屬縣支行(也稱縣業務處)向農民、農村企業和各類農村組織提供貸款(具體貸款業務清單見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減少3%
3.從2016年1月1日起,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所屬郵政企業代理金融機構取得的代理收入,在營改增試點期間免征增值稅。
4.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新疆國際大巴扎物業服務有限公司、新疆國際大巴扎文化旅游產業有限公司從事與新疆國際大巴扎項目相關的營業稅應稅業務,免征營業稅;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上述應稅業務免征增值稅。
《通知》規定,在公布之日前已按照本通知規定免征的營業稅,予以退還;已經征收而應當免征的增值稅,可以抵減納稅人在次月應繳納的增值稅或者予以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