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是一個法律程序。公司/企業注銷時,必須進行清算。未經清算自行終止的行為不符合規定,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護;公司/企業清算因清算性質不同而不同。比如公司因破產清算適用《企業破產法》、《民事訴訟法》;公司非破產清算適用《公司法》、《民事訴訟法》(指公司因自愿解散被依法責令解散而進行的清算)。
公司的清算,無論其性質如何,都應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1.成立清算組;
2.開展清算工作。清算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開始接管公司,并開始了以下工作:
(一)接管公司財產。
(二)關閉公司未完成的業務;
(三)收取債權和清償債務;
(4)剩余財產的分配;
(五)企業法人資格注銷、營業執照吊銷;
3.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
4.提出清算方案;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并提出清算方案,報股東會討論通過或者經主管機關確認;
5.清算方案的主要內容有:
(一)清算費用。
(二)應付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
(三)應納稅款;
(四)清償公司債務;
(5)剩余財產的分配;
(六)終止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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