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部分地區住宿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若干問題的公告》(2016年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44號),決定在部分地區開展住宿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試點工作將于2016年8月1日開始實施。
試點范圍:
91個城市住宿業小規模納稅人
試點范圍限于全國91個城市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度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住宿行業小規模增值稅納稅人。
試點內容:
1.提供住宿服務,銷售商品等。可以自己開特價票
試點納稅人提供住宿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有其他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專用發票的,可以通過新的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國家主管稅務機關不再開具。
試點納稅人需要開具專用發票出售其收購的房地產的,仍須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開具。
2.一張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不得超過10000元
主管稅務機關對試點納稅人核定的單一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不得超過1萬元,即單一專用發票可開具的最高無稅金額為9999.99元。
3.特價票的銷售根據收款率進行換算和報告
試點納稅人開具的專用發票應納稅額,應當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時,本期開具的專用發票的銷售額應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第2欄和第5欄“本期數”對應的欄目中,“稅務機關開具的專用發票的無稅銷售額”。
背景鏈接:營改增后,一般納稅人可以通過取得住宿服務專用發票抵扣稅款,住宿行業小規模納稅人需要全天開具發票。小規模增值稅納稅人實行簡單征稅,現行政策規定小規模納稅人不得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住宿行業納稅人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從2016年8月1日起在部分地區啟動為住宿行業小規模增值稅納稅人開具專用發票的試點工作,然后在總結試點情況后考慮擴大試點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