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Mainland China使用
關于香港居民身份證有關問題的公告
為簡化《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的實施程序,內地稅務機關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稅務機關于2016年3月16日和2016年4月15日通過換文,就使用香港特別行政區稅務機關在內地簽發的居民身份證件達成協議。特此公告如下:
香港特別行政區主管稅務機關為香港居民在某一公歷年簽發的居民身份證,可用于證明該香港居民在該公歷年及其后連續兩個公歷年的身份。香港居民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享受CEPA待遇條件的,情況發生變化后,原適用于公歷年的居民身份證不能用于證明其香港居民身份。
根據換文,上述安排將于2016年4月15日生效,2016年4月15日前香港特別行政區稅務機關簽發的居民身份證件也將按照上述安排執行。
特此宣布。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6月6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香港居民身份證在內地使用有關問題的公告解讀
一、公告目的
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主管稅務機關(以下簡稱“香港稅務機關”)已通過換文方式,對使用香港稅務機關在內地簽發的居民身份證作出行政安排,以簡化香港居民享受《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于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的手續。為落實雙方在換函中所作的行政安排,特制定本公告。
二、關于香港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
根據換文,香港稅務機關在某一歷年為香港居民簽發的居民身份證,可用于證明該歷年及以后連續兩個歷年的香港居民身份。香港納稅人如取得2016年香港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居民身份證證明其2016年的稅收居民身份,居民身份證可作為2016、2017、2018三個公歷年度從內地取得的所得享受CEPA待遇的證明材料。香港納稅人如取得2016年香港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居民身份證證明其2014年的稅收居民身份,居民身份證可作為2014、2015、2016三個公歷年度從內地取得的所得享受CEPA待遇的證明材料。
三、關于納稅人的納稅居民身份變更
香港納稅人在取得香港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居民身份證后,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被認定為香港稅收居民的條件的,情況發生變化后,原適用于相關公歷年度的居民身份證不能用于證明納稅人的香港居民身份。
四.換文行政安排的適用范圍
換函管理安排自2016年4月15日雙方完成換函后生效,適用于香港稅務機關簽發的所有居民身份證件,包括2016年4月15日前簽發的居民身份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