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銷售合同交易中,開票是[/s2/]發票管理辦法規定的一方的行政強制義務,應由稅務機關根據發票管理辦法進行控制。支付發票是合同法規定的賣方在交易中的義務。當發生交易糾紛時,應由法院根據合同法進行規范。同時,合同規定的債務違約不等于免除納稅義務。
律師和法院之間的理解有偏差
一審判決作出后,原告和被告均未提起上訴,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但筆者認為被告律師和法院對發票和稅務的理解是有問題的。
被告律師辯稱,甲廠應在付款前向乙公司開具增值稅發票,否則乙公司有權按17%的稅率扣除相應的稅款。法院發現,原告與被告約定原告在當月25日前將所有發票寄送給B公司,否則在對賬過程中自動抵扣稅款。
對比兩種說法,可以發現,事實上原告和被告都同意支付發票(通俗點說就是原告把發票給了被告),如果沒有,就扣除了原告的處理款。但被告律師這么說后,原來原告不開增值稅發票,被告就扣了原告的錢。
可能有人會認為給被告開具增值稅發票不是給被告開具發票?
這是一個大錯誤。開票和開發票不是一回事。如果搞混了,后果會很嚴重。
開發票的意義是什么
根據我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銷售商品、提供服務和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為對外經營活動收款,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
字面上,收款人應該把它發給付款人。其中,“到”是指指點點,而不是指發貨單。至于“開具”,根據我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即所有發票應按規定的期限、順序、欄目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上述“簽發”系指填寫和書寫,無交付的意思。也就是說,收款人應向付款人開具發票的約定,并不意味著交付發票。
從后續違反《發票管理辦法》的處罰情況來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一)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的,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期限、順序、欄目一次性開具發票的,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
從票控稅控的角度來看,對于賣方來說,更需要開具發票,只要賣方開具發票,稅務機關就可以實現票控稅控的目的,而不必交付發票。
總的來說,發票管理辦法只規定了向誰開具發票,沒有規定賣方支付發票的義務。
發票付款屬于合同法的調整范疇
行政法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沒有確認經營者支付發票的義務。發票支付義務是否沒有法律規定?答案是否定的。
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的文件以外的有關文件和資料。人大對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解釋是出賣人應當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文件。提取標的物的單證,主要是提單和倉單,是標的物占有權的體現,可以由出賣人以虛構的交付方式而不是實際交付方式交付給買受人。該提議的交付不需要合同中的特殊協議。除了倉單、提單外,還有現實生活中買賣的標的物,尤其是國際貿易中的貨物的其他單證、資料,如商業發票、產品合格證、質量保證書、操作說明書、產品檢疫證明、原產地證明、保修書、裝箱單等。
顯然,合同法明確規定了支付發票的義務,即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的文件以外的有關文件和資料(包括發票)。
這也間接證明了發票管理方式沒有規定付款義務而是由合同法規定并確認的。否則容易造成行政執法權與民事合同義務混淆,行政執法與民事審判范圍混淆。
回顧所討論的案件,被告律師將合同約定的支付發票的義務與行政法規定的開具發票的義務相混淆,可以說是微乎其微,千里之外。
違約金債權和納稅義務不能混為一談
筆者認為,法院的判決可能是這樣一種邏輯:如果乙方抵扣稅款,甲方就不必向國家繳納增值稅,這就造成了國家稅收的流失,所以甲乙雙方不能約定抵扣稅款,抵扣稅款的約定是違法無效的。
這個推理看似很有邏輯,但實際上并沒有明確違約金和納稅義務的區別,更談不上這里稅收的真正含義。
本案原告尚未收到被告的款項,被告有義務向原告支付貨款。被告扣除未付的貨物(包括稅款)。此時,這種“稅”雖然在原告與被告的合同中稱為稅,但并不是真正的稅,其實質是相當于稅收的金額。也就是說,是原告違約時需要原告承擔的違約金,違約金的金額應該等于按照增值稅稅率計算的稅額。
換句話說,納稅義務是法定義務,與債權無關。在這種情況下,稅收的本質是雙方約定的違約債務。既然是拖欠債務,可以根據合同法進行確認和判斷。但無論被告買方是否繳納完稅稅,原告賣方都必須繳納增值稅,不會造成國稅損失。
事實上,在本案中,雙方約定了違約損害賠償金額。只要約定的金額符合合同法關于違約金的規定,被告有權扣除違約金。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按照違約行為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造成損失的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增加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適當減少。
顯然,如果原告賣方未能支付發票,被告買方將無法扣除增值稅,并損失至少17%的增值稅扣除額,因此17%的約定違約金金額不超過損害賠償金額。因此,被告可以按照相應的稅額抵扣,符合合同法的規定。
綜上,筆者認為法院對此案的判決值得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