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改革和增加試點項目將于2016年5月1日全面展開。超過該時間點的應稅行為可能在營業稅和增值稅納稅義務之間徘徊。如何準確區分該交哪一種稅,是納稅人面臨的問題。筆者認為應當按照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標準來判斷。如果營業稅義務發生時間已經達到2016年5月1日前,則繳納營業稅,否則繳納增值稅。下面小系列給大家講解一下。
一、營業稅期間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確定標準
1、營業稅納稅義務確定的時間順序
①應稅行為(具體行為)前的預付款
(二)應稅活動開始后收到的營業收入
③應稅行為開始后書面合同的支付日期
④應稅行為完成時,
具體行為: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地產、提供建筑業、租賃業勞務
2.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判斷原則
(1)基本原則:應稅行為發生,收到款項即發生營業稅納稅義務的時間,是納稅人提供銷售房地產、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收到營業收入款項或取得主張營業收入款項憑據之日。應稅行為發生,但收到的金額:營業稅義務發生的時間,兩者缺一不可。
(二)取得營業收入申報憑證
取得營業收入主張證明之日,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約定支付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之日。
多友米邊肖注:未收到款項的,納稅義務時間以取得營業收入支付憑證之日為準,即以書面合同確定的支付日期或應稅行為完成之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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