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部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發票掃描認證后(目前為A、B級稅收抵免納稅人),國家稅務總局對增值稅發票查詢平臺相關功能進行了優化完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優化完善增值稅發票查詢平臺功能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32號)出臺了新舉措:“納稅人確認當月用于抵扣稅款或出口退稅的增值稅發票信息的最后期限從當月最后1日延長至下月納稅申報期結束前2日”。直截了當的陳述延長了確認發票信息的時限。本規定自2016年5月27日公告發布之日起施行。
但最近有一則誤傳,“確認發票信息的期限延長至次月納稅申報期結束前2天”是指賣方在次月確認發票信息之日前開具的發票可以確認為上月進項稅額。例如,一個納稅人在6月份收到5張增值稅專用票,然后在7月6日和8日收到賣方的2張增值稅專用票。納稅人在7月13日辦理6月納稅申報時,可以從這7張發票中扣除6月進項稅額申報。
如何理解新規定對確認發票信息的期限,特別是下個月申報確認的發票是否是截止到上月末的發票,或者賣方在下個月申報期開具的發票是否也可以作為上個月(申報納稅月份)的進項稅?
筆者認為,關鍵在于理解“從當月最后一天延伸到下月納稅申報期結束前兩天”的含義。
其實很簡單。以前所有納稅人在申報抵扣進項稅之前都要對抵扣憑證進行掃描和認證時,規定當月的發票認證手續必須在月末(當月的最后一天)之前辦理,然后在次月的申報期內申報抵扣。新規定現在將截止日期從當月的最后一天延長到下個月申報期的前兩天。但是,有資料可以核對確認(原證明)的發票,仍然和以前一樣有180天的期限。只有開票日期截止于當月最后一天(相對于申報期的最后一個月)的賣方開具的輸入發票,最多可以在前180天內進行核對確認。
例如,假設納稅申報期的最后一天是每個月的第15天,2016年6月是當月。在下個月,也就是7月,沒有認證的納稅人可以在6月申報期結束后的第二天申報6月的增值稅(因為本例假設納稅申報期的最后一天是每個月的第15天,第二天是第16天。實際上,2016年6月的實際報告期在27日結束,第二天從28日開始。從7月13日(含)起的任何一天,檢查并確認增值稅發票的抵扣或出口退稅信息。7月份報告期結束后的第二天,即7月16日至8月13日,可以對7月份要抵扣的發票信息進行核對確認。
同時要注意取得發票的扣款時限。對于免于認證的一般納稅人,一般只有賣方在本月1日的前180天內(季度申報納稅人為本季度第一個月1日的前180天)開具的用于抵扣稅款或出口退稅的增值稅發票,才能正常確認抵扣(如10月申報期為10月1日至10月15日,可抵扣發票的最遠開票時間為10月1日前180天)
即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有真實交易但增值稅抵扣憑證因客觀原因逾期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逐級上報,經國家稅務總局認證,審核比對,然后比對匹配的增值稅抵扣憑證,允許納稅人繼續抵扣其進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