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資源稅改革政策,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布2016年第38號公告,全面修訂原資源稅申報表。資源稅申報表、資源稅申報表附表一(適用于原礦稅目)、資源稅申報表附表二(適用于精礦稅目)、資源稅申報表附表三(減免稅明細)已經形成,將于2016年7月1日起執行。
修訂內容主要包括五個部分:
一是將資源稅原兩個納稅申報表修改為一個主表和三個附表,分別適用于按固定價格征收的納稅人和按固定數量征收的納稅人。主表反映了從計稅依據(包括銷項稅額和銷項稅額)到應交稅金和應交稅金(退稅)的計算過程,簡明扼要。附表主要反映計稅依據的計算過程和減免稅項目的相關情況,反映銷售應稅產品需要折算、折算或從運輸雜費、外購礦石采購金額等中扣除的情況。納稅人填寫附表后,與主表相關的數據項由系統自動生成,只需簽字確認即可,無需納稅人重新填寫(特殊情況下需要在填寫主表前手工填寫附表除外)。
二是所有資源稅項目(水資源除外)分為原礦和精礦兩類。同時明確煤炭、原油、天然氣、井鹽、湖鹽、海鹽等稅目視同原礦稅目,并填寫附表(1);以金錠和原礦加工品為征稅對象的稅目,應填寫附表(2)。
三、納稅人需填寫附表(1)為開采原礦稅目,附表(2)為開采精礦稅目;挖掘兩類稅目,然后填寫附表(1)和(2)。不涉及減免稅項目的納稅人無需填寫附表(3)。定量征收資源稅的納稅人不需要填寫應稅產品銷售等數據項。
資源稅申報表由過去的兩個主表改為一個主表和三個附表。雖然表樣數量有所增加,但并沒有增加納稅人填寫申報表的工作量,同時規范了資源稅的納稅申報,滿足了雙方稅收風險防控的需要。
四是規范油氣資源稅申報。附表(3)中,原油和天然氣資源稅減征比例要求按以下公式計算填寫:減征比例=(綜合減征率÷適用稅率)×100%;綜合還原率=適用稅率-實際征收率。
第五,規范煤炭資源稅申報。附表(1)中,煤的平均選礦比是根據其他礦產品設計的,其計算公式為:平均選礦比=1÷平均綜合回收率;綜合回收率=洗煤量÷洗前原煤量×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