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應稅行為的買方在向賣方索要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應提供哪些信息?近日,《關于進一步優化工商改增納稅服務的通知》(國稅發〔2016〕75號)第十八條對此作出明確規定。
通知規定“增值稅納稅人購買商品、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必須向賣方提供買方名稱(非自然人)、納稅人識別號、地址及電話、開戶銀行及賬戶信息,無需提供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開戶許可證、增值稅通用。
那么,納稅人在什么情況下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呢?相信很多試點納稅人都不是特別清楚,下面我們來看看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基礎知識。
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時開具的發票(統稱應稅行為)。是購買方繳納增值稅,并可按增值稅有關規定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憑證。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有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應稅行為的,應當向購買方增值稅納稅人(不含其他個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包括個體戶)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如其他出租或出售房地產的個人)有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是,應稅行為的購買者是其他個人;適用于免征增值稅;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含勞保專用部分)、化妝品等零售消費品;以及法律、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其他應稅行為。
需要指出的是,增值稅應稅行為,即貨物、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的銷售行為發生后,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是購買者(不包括其他個人)的合法權利;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是賣方(包括銷售或出租房地產的其他個人)的法定義務,應分別注明銷售稅和銷項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