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業規模大,業務復雜,是全面推進業務改革和增加的關鍵行業。金融行業的營業稅改革政策基本上轉移了原有的營業稅政策,但也有一些變化,比如金融企業持有金融產品期間取得的收入的納稅時間,這就是營業稅改革和營業稅改革的區別。
在營業稅制度下
(2)營業稅待遇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第三條第八款規定:“金融企業(含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下同)從事股票、債券交易,以賣出價格減去股票、債券買入價格的余額為成交額。購買價格按照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通過減去股票和債券持有期間取得的股票和債券的股息收入的余額確定。”
股票和債券交易業務的交易額=賣出價格-買入股票和債券的價格
=股票和債券的銷售價格-(股票和債券的購買價格-股票和債券持有期間獲得的股票和債券的股息收入)
即在持有股票和債券期間獲得的收益從轉讓成本中扣除,這意味著持有股票和債券的收益在轉讓時征稅,在持有期間不征稅。
例1:金融企業繳納營業稅=[120-(100-5)]×5% = 12500元
營地改造后
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工作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36號文件”)中,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房地產票據”、“金融服務-貸款服務”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含到期)利息(擔保收益,第一條第三款, 《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附件二第三項規定:“金融商品轉讓,按照售價扣除買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
營改增后,理財產品持有期間取得的收入,在持有時要繳納增值稅,轉讓時不征稅,納稅時間也隨之改變。
例2:如果上述例子發生在營改增后,某金融企業于2016年1月1日購買年利率為5%的債券,2017年1月4日賺取利息,1月15日以120萬元的價格全部轉讓。
12月31日,金融企業繳納增值稅= 5×6% = 3000元
1月15日,金融企業繳納增值稅=(120-100)×6% = 1.2萬元
營改增后,營改增政策不僅適用于金融企業,只要有金融服務的非金融企業也適用。因此,所有企業持有金融產品的收入都應該這樣處理。
問題
問題一:股票分紅要交增值稅嗎
許多企業認為“利息收入(資本保全收入、報酬、資本占用費、賠償金等。)36號文件規定的“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日)”不包括股票,因為持有股票獲得的是股息,而不是利息,括號內的清單不包括股息。因此,企業獲得的股票股利不繳納增值稅。
但筆者認為,36號文件并未規定股票分紅不征收增值稅,從營改增的繼承關系來看,理財產品持有期間的利息應包含分紅。
問題2:轉賬費用是否包含相關稅費
36號文件規定,金融商品轉讓,銷售價格減去買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金額。那么,購買價格是否包含購買時發生的相關稅費?這個沒有明確的規定,不妨參考營業稅的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2〕9號)第十四條規定,對于股票、外匯、債券等金融商品,“收購價格是指原收購價格,不得包括購買其他金融商品過程中支付的各種費用和稅款。”因此,筆者認為,在轉讓金融商品計算增值稅時,轉讓成本不應包括購買金融商品時發生的相關稅費。
問題三:營改前營改后的金融商品轉移如何處理
如果金融企業在營改增前獲得控股收益,在營改增后獲得金融商品轉讓,可能會遇到問題。
例三:某金融企業于2016年1月1日購買債券100萬元,年利率5%,按季付息。4月1日第一季度賺取利息12500元,6月1日以120萬元的價格全部轉讓。
由于4月1日計息時營業稅沒有增加,根據營業稅政策,暫不納稅。但6月1日過戶時,根據營業稅增加政策,“按售價扣除進價后的余額即為銷售額”,只需繳納增值稅(120-100)×6% = 12000元,因此少繳稅。筆者建議,如果金融產品的持有所得尚未征稅,可以根據營業稅政策,從轉讓時的購買價格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