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下,新老項目對雙方稅負有什么影響?
一、甲方:
1.新增項目:只能選擇一般計稅方式。
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進項稅
銷項稅=銷售額*11%
銷售金額=(總價和額外成本-本期允許扣除的地價)÷(1+11%)
所以稅負的增減取決于售價、進項稅額和土地出讓金的多少。
具體到一個項目,需要測量分析。
新取得的土地,地價一般較高,一般可以取得進項稅(進項稅要根據實際成本考慮,營改革后很難取得乙方的虛假增值稅發票,因為涉及刑事犯罪)。正常售價下,一般稅負會略有下降。
對于前期收購的土地,地價普遍較低,而且由于土地收購方式不同,土地出讓金的大小會有很大差異(比如毛地、清潔地),能否獲得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監制(印制)的財政票據,會對抵扣金額產生影響。進項稅一般也可以取得(進項稅要根據實際成本考慮,營改增后很難從乙方取得虛假增值稅發票,因為涉及刑事犯罪)。正常售價下,很難說稅負一定下降,需要計算確定。
2.老項目:可以選擇簡單計稅法,也可以選擇一般計稅法。如果選擇一般的計稅方法,會計模式與新項目相同。
如果選擇簡單的計稅方法
應交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5%
應付營業稅=銷售含稅*5%
因此,增值稅負擔必須比營業稅下的稅收負擔減輕。另外,由于單純稅收的投入是不可抵扣的,所以成本都是含稅成本,在清算土地增值稅時可以扣除20%。
二.乙方
1.新增項目:可選擇一般計稅方式。也可以在滿足甲方項目或合同結算要求的情況下,選擇簡單的計稅方式。
如果選擇一般的計稅方法:
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進項稅
銷項稅=銷售額*11%
項目跨縣(區)的,當施工服務提前發生時,應預繳稅金為=(總價及額外支付的分包款)×2%
但返回機構所在地時,應按“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預繳稅金”申報。
稅負的增減取決于銷售服務的金額和進項稅額。
具體到某個項目,需要計算分析。一般來說,由于進項稅的獲取有限,稅負可能會上升。
如果滿足條件,選擇簡單的計稅方法:
應交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3%
由于營業稅,應付營業稅=含稅銷售額*3%
因此,與營業稅下的稅負相比,增值稅稅負必須降低
3.舊項目:可以選擇簡單的計稅方式。如果選擇一般計稅方式,會計模式與新項目中的一般計稅方式相同。
如果選擇簡單的計稅方法
應交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3%
由于營業稅,應付營業稅=含稅銷售額*3%
因此,增值稅負擔必須比營業稅下的稅收負擔減輕。
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作為舊項目備案:
(1)2016年4月30日前建筑施工許可證注明合同開工日期的建設項目;
(2)未取得建筑施工許可證,施工合同注明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設項目。
如果作為舊項目歸檔:
需提供《施工許可證》(注明2016年4月30日前開工日期)和合同(注明2016年4月30日前開工日期)。其他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