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16年3月20日,公司有10萬元的前期免稅額。在此期間的稅務檢查中,發現2016年1月贈送給外界的禮物未按規定作為營業稅處理,涉及繳納增值稅 2萬元及滯納金200元。我們可以用免稅額來抵消這部分欠稅和滯納金嗎?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抵扣欠繳增值稅有關事項的通知》(國稅發〔2004〕1197號)規定,納稅人既有增值稅抵扣又有欠繳增值稅,需要抵扣時,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填寫《抵扣欠繳增值稅通知書》(以下簡稱《通知書》)一式兩份。
第二條“抵扣金額的確定”規定,抵扣欠稅時,應當按照欠稅發生的時間逐一抵扣,以先發生的為準。欠稅包括壞賬稅和欠稅滯納金。在確定實際抵扣金額時,截止日期為填寫《通知書》之日,計算未繳納稅款的未繳納滯納金金額。未付滯納金的余額加上所欠稅款的余額就是所欠稅款的總額。如果欠稅總額大于最終稅額,實際金額應等于最終稅額,欠稅和滯納金按配比法計算;如拖欠總額少于最終免稅額,則實際扣除額須相等于拖欠總額。
根據上述規定,增值稅欠費和滯納金可以沖減以前的稅額抵扣,并由稅務機關填寫《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沖減增值稅欠費通知書》予以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