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是指成立的公司基于一定的法律原因而消滅公司的法律行為。公司解散的原因主要有三個:一是一般解散原因;一是強行解散的原因;一是司法判決的解散。但在公司清算期間,它仍然存在,但不可能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在公司解散并依法完成清算前,對公司的民事訴訟仍應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成立清算組,清算組負責人需要代表公司參加訴訟活動;清算組尚未成立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參加訴訟活動。下面很多米邊肖都為此整理了相關內容,介紹了深圳公司注銷的解散和清算內容。
一、廣州公司解散的原因如下: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二.強制解散的原因:
(1)主管當局的決定。
(2)責令關閉。
(三)營業執照被吊銷。
三.廣州公司解散清算:
清算是結束被解散公司的一切法律關系,處理公司剩余財產的程序。程序如下:
(一)成立清算組。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組由股東大會確定的董事或者人員組成,有限責任公司清算組由股東組成。
(2)清算組的職責。
(3)通知并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債權申報期間,清算組不能清償債權人。
(四)清理財產,清償債務。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需要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公司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5)剩余財產的分配。
(6)清算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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