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明確和全面推進
關于試點金融業相關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6]4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研究,現就營改增試點期間金融業政策補充通知如下:
1.金融機構開展下列業務取得的利息收入,屬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過渡政策試點規定》(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過渡政策規定》)第一條第(二十三)項所指的金融同業利息收入:
(1)金融產品的質押式購買和轉售。
質押式購買和轉售金融產品是指交易雙方對債券等金融產品進行質押的短期融資業務。
(二)持有政策性金融債券。
政策性金融債券是指開發性和政策性金融機構發行的債券。
2.《過渡性政策規定》第一條第(二十一)項中,享受一年以上還本付息免征增值稅的壽險包括其他年金保險,是指除養老年金以外的年金保險。
三、縣(縣級市、區、旗)及以下農村信用社、農村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銀行機構獨資貸款公司、為農村合作銀行、農村商業銀行提供金融服務收入的法人機構,可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村鎮銀行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批準,在農村設立的,由境內外金融機構、境內非金融機構、企業法人和境內自然人出資的,主要為當地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農村資金互助社是指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社區互助銀行金融機構,由自愿參股的鄉(鎮)、行政村農民和農村小企業組成,為其成員提供存款、貸款、結算等服務。
銀行業金融機構獨資的貸款公司,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批準,境內商業銀行或農村合作銀行在農村設立的,為縣域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貸款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縣(縣級市、區、旗),不含直轄市和地級市管轄的市區。
4.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分行所屬縣支行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分行所屬縣支行向農民、鄉鎮企業和各類農村組織(具體貸款業務清單見附件)提供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稅率為3%。
農民貸款是指金融機構向農民發放的貸款,但不包括過渡性政策第一條第(十九)項規定的免征增值稅的農民小額貸款。
農民是指《過渡性政策規定》第一條第(十九)項所稱的農民。
農村企業和農村組織貸款,是指金融機構向在農村注冊的企業和組織發放的貸款。
動詞 (verb的縮寫)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實施。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4月29日
附件:
享受增值稅優惠的涉農貸款企業名單
1、企業農業貸款
2.企業林業貸款
3.企業畜牧業貸款
4.企業漁業貸款
5.農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服務企業貸款
6.其他涉農企業貸款(煤炭、煙草、礦業、房地產、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等涉農企業貸款除外)
7、小型農田水利設施貸款
8.大型灌區改造
9.中低產田改造
10、防汛抗旱減災體系建設
11、農產品加工貸款
12、農業生產資料制造業貸款
13、農資流通貸款
14、農副產品流通貸款
15、農產品出口貸款
16、農業科技貸款
17、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建設
18、農田水利設施建設
19、農產品流通設施建設
20、其他農業生產基礎設施建設
21、農村飲水安全工程
22、農村公路建設
23、農村能源建設
24、農村沼氣建設
25、其他農村生活基礎設施建設
26、農村教育設施建設
27、農村衛生設施建設
28、農村文化體育設施建設
29、林業與生態環境建設
30.個人農業貸款
31.個人林業貸款
32.個人畜牧業貸款
33.個人漁業貸款
34.農林牧漁業個人貸款
35.農民其他生產經營貸款
36.農民助學貸款
37、農民醫療貸款
38、農民住房貸款
39.其他農民消費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