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解讀
一.背景和目的
經國務院批準,從2016年5月1日起,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以下簡稱營業稅改革)將在全國范圍內啟動,金融、建筑、房地產、生活服務等營業稅納稅人全部納入營業稅改革試點。為便于雙方執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工作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和現行增值稅的有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制定并頒布了《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明確了納稅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的稅收征管。
二、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納稅人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自建、償還債務等多種形式取得的房地產轉讓,不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出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
三.主要內容
(1)政策要求:根據房產的購置時間、納稅人類別、房產類型,進一步細化明確納稅人購置房產如何預交,如何在機構所在地申報納稅。
(二)抵扣稅款的憑證要求:納稅人以扣除房地產價格后的總價和價外費用的余額作為銷售或計算預繳稅金的依據的,允許抵扣的價格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取得合法有效的憑證。以上憑證包括稅務機關監管的發票、法院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裁決書、經公證的債權文書等。
(三)發票:小規模納稅人轉讓其取得的房地產,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可以向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為開具。納稅人將其取得的房地產轉讓給其他個人的,不得代其開具或申請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4)其他問題:《暫行辦法》還明確了納稅人銷售房地產的計稅、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納稅申報表等具體稅收征管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