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布了《關于營業稅改征[/s2/]增值稅試點項目文化建設費政策及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16]25號),明確了營改增試點項目文化建設費的政策及征收,通知將于2016年5月1日起實施。
文化事業建設費繳納對象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廣告服務的廣告媒體單位和戶外廣告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本通知的規定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廣告媒體單位和戶外廣告經營單位在中國境內提供廣告服務。在中國沒有營業機構的,廣告服務的接受者為文化建設費的扣繳義務人。
文化事業建設費交多少
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單位(以下簡稱繳費單位)按照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計費銷售額和3%的費率計算應繳費額,計算公式如下:
應付金額=開票銷售額×3%
開票銷售額,即從為付款義務人提供廣告服務而獲得的所有含稅價格和價外費用中扣除支付給其他廣告公司或出版商的含稅廣告發布費后的余額。
付款人抵扣價款的,應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予抵扣。
按規定代扣的文化建設費,扣繳義務人應按下列公式計算:
代扣代繳金額=含稅已付廣告服務價格×費率
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地點和時間
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納時間和地點與繳納人繳納增值稅納稅義務的時間和地點相同。
文化事業建設費扣繳義務發生的時間,為繳納人增值稅義務發生的時間。
文化事業建設費扣繳義務人應當將扣繳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向機構所在地或者住所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納期限與繳納人的增值稅繳納期限相同。
扣繳義務人繳納文化事業稅的期限,依照前款規定執行。
免除文化事業建設費
小規模增值稅納稅人每月銷售額在2萬元以下(每季度繳納6萬元)的企業和非企業單位提供的應稅服務,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從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每月銷售稅金不超過3萬元(含)且每季度銷售稅金不超過9萬元(含)的繳納人,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從5月1日起,文化事業建設費由國家稅務總局征收
營區改革后,文化事業建設費由國家稅務總局征收。文化事業建設費納入文化事業建設財務預算管理。具體管理和使用辦法另行制定。《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項目文化建設費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綜〔2013〕8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