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稅發票類型
增值稅發票有四種,分別是增值稅專用發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發票將于2016年7月1日起停止使用。
(一)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務、勞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增值稅發票。
(二)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商品、加工、修理修配服務、勞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三)普通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從事機動車零售業務(舊機動車除外),開具統一的機動車銷售發票。
(4)納稅人使用增值稅普通發票開具農產品收購發票,系統自動在發票左上角打印“收購”字樣。
(五)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含個體戶)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可以代開增值稅發票的納稅人(含自然人),可以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增值稅發票。
(6)為了進一步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稅收現代化的需要,國家稅務總局在新的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的基礎上,開發了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電子普通增值稅發票與稅務機關監管的普通增值稅發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與傳統的紙質發票相比,它在發票的申請、開具、流通和檢查方面更加方便快捷。目前,電子發票主要在電子商務、電信、快遞和公共服務企業推廣。根據業務條件的需要,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使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二、增值稅發票接收程序
(一)申請發票領取書
增值稅納稅人首次領取發票,應當持稅務登記證、代理人身份證明和發票專用章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領取手續。申請內容包括增值稅發票種類、最高開票限額、每月購票數量。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經營范圍和規模,確定發票的種類、限額、數量和收款方式,開具發票收款書。
(2)稅控開票培訓和開票系統準備
納稅人根據主管稅務機關的安排,參加由增值稅稅控系統服務單位(航天信息或百網金夫)組織的新型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操作培訓,購買相應的稅控設備(金稅板或稅控板),根據實際需求選擇購買報稅板。稅務機關負責稅控設備的初始發行。納稅人領取發放的稅控設備,自行安裝開票軟件。
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價格和技術維護費標準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完善增值稅稅控系統相關收費政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2]2155號)執行。其中,稅控板(金稅板、稅控板)零售價每490元,報稅板每230元。稅控系統服務單位(航天信息或百網金夫)對使用稅控屏系列產品的納稅人按每戶每年330元收取技術維護費;納稅人使用兩套以上稅控面板產品的,技術維護費從第二套起減半收取。
根據《關于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及技術維護費抵扣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15號),增值稅納稅人首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獨立售票機)所支付的費用和年度技術維護費,可以根據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技術維護服務單位出具的技術維護費發票,從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扣。
(3)發票的收取
首次代收發票的納稅人需攜帶發票代收書、增值稅稅控設備、購買人身份證明等材料到稅務大廳辦理。
納稅人再次領取發票時,不僅要攜帶上述材料,還要隨發票一起報稅。收取發票時,不需要攜帶增值稅紙質發票到稅務機關檢查。稅務機關會直接用報稅信息代替紙質發票。檢查完成后,納稅人的預期采購數量是每月批準的采購數量與納稅人當前庫存數量的差額。
三是改變增值稅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和核定票數
納稅人可根據自身經營情況,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調整最高開票限額或核定購票數量。
申請最高開票限額100萬元(含)以上的納稅人需滿足一定條件(如會計核算健全,兩年內無發票違規記錄,且有相應的注冊資本、月銷售額、稅負率、稅收信用等級等。),稅務機關進行實地檢查并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四.發票的簽發和保管
納稅人銷售商品、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提供加工、修理、更換服務收取款項時,收款人應當向付款人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付款人應向收款人開具發票。
單位和個人購買貨物、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接受加工、修理、更換服務的付款,應當向收款人索取發票。在取得發票時,不要求他們更改貨物的名稱和金額。
從2016年5月1日起,所有新納入營改增的納稅人都將納入貨物和服務的稅收分類編碼試點范圍,使用新的具有編碼功能的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增值稅發票。發票應按規定的期限、順序和欄目開具,所有發票應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一)為他人和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3)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儲存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壞。已開具的發票存根和發票登記簿應保存5年。保存期滿,應報稅務機關檢查后銷毀。
動詞 (verb的縮寫)新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的開票說明
(1)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納稅人的稅控設備,包括金稅版和稅控版。稅控專用設備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應使用專用稅控設備開具增值稅業務發票。
(2)納稅人應在聯網時使用新的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在線開具發票。新的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可以自動上傳已開具發票的詳細數據。
(3)納稅人因網絡故障等原因無法在網上開具發票的,仍可在稅務機關設定的線下開票時限和線下開票總金額內開具發票,超過限額將無法開具發票。如果納稅人開具發票后第二個月未能通過網絡上傳發票明細數據,也將無法開具發票。納稅人需要聯網上傳發票數據才能開票。如果仍然無法聯網,需要攜帶專用稅控設備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或非納稅申報,然后才能開具發票。
(4)納稅人應在納稅申報期內通過新的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進行網上納稅申報。
不及物動詞增值稅發票抵扣
(1)可抵扣稅額
1.從賣方取得的增值稅發票(包括增值稅發票、貨運增值稅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從聯上注明的增值稅金額中扣除。
2.從海關取得的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金額。
3.農產品收購,除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注明的農產品收購價格和13%的抵扣率計算進項稅額。
4.向境外單位或個人購買勞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時,從稅務機關或扣繳義務人取得的完稅證明上注明的增值稅。
(二)扣除期限的有關規定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貨物運輸增值稅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當自開具之日起180日內進行認證,并在認證后的次月的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進口屬于增值稅抵扣范圍的貨物取得的海關完稅憑證,應當自簽發之日起180日內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并申請《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電子數據)進行審核比對。
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海關完稅憑證未按規定期限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或申報抵扣的,不得作為法定的增值稅抵扣憑證,不得計算進項稅額抵扣。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3)從2016年5月1日起,具有B級以上稅收抵免的普通增值稅納稅人,可以使用新的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取得賣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貨物運輸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不再進行掃描認證。他們可以通過增值稅發票稅控開票軟件登錄本市增值稅發票查詢平臺,查詢選擇需要申報抵扣或出口退稅的增值稅發票信息,確認當月月末需要申報抵扣的增值稅發票信息。
(4)自2016年5月1日起納入增值稅改革的新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2016年5月至7月期間,已使用新的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獲得了賣方開具的增值稅發票,不再能夠掃描認證,通過增值稅發票稅控開票軟件登錄本市增值稅發票查詢平臺,查詢選擇需要申報抵扣或出口退稅的增值稅發票信息,并確認當月月末需要申報抵扣的增值稅發票信息。
(5)取消掃描認證的納稅人已取得增值稅紙質發票,但通過增值稅發票查詢平臺未找到相應發票信息的,仍可進行掃描認證。
七.發票無效
一般納稅人當月開具的專用發票、銷售退貨、開票錯誤等。,收到退回的發票,扣除符合無效條件的部分,按無效處理;如果在發布過程中發現任何錯誤,可以立即使其無效。
作廢的專用發票在防偽稅控系統中按“作廢”處理,每一份紙質專用發票(包括未打印的專用發票)上都要注明“作廢”字樣,并一式三份保存。
同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本規定所稱:
(1)退回發票和扣款的收據不得超過賣方開具發票的月份;
(二)賣方未抄稅和未記賬;
(3)采購人未認證或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匹配”、“專用發票代碼與號碼認證不匹配”。
八、開具紅字發票
(1)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如銷售退回、開票有誤、暫停應稅服務、發票抵扣和發票無法認證,但不符合注銷條件,或因銷售部分退回和銷售折扣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應采取以下方式:
1.如果專用發票已經送達購買方,購買方可以在新的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中填寫并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以下簡稱《信息表》)。信息表對應的藍色專用發票需經稅務機關認證(采購的貨物或服務不屬于增值稅抵扣項目范圍的除外)。如果認證結果為“認證合格”,且已扣除增值稅進項稅,則采購人在填寫信息表時不填寫相應的藍色專用發票信息,應根據信息表中所列的增值稅金額暫從當期進項稅中轉出。增值稅進項稅額不扣除的,可以計入當期進項稅額。取得賣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后,與《信息表》一起作為記賬憑證使用;如果認證結果為“無法認證”、“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匹配”、“專用發票代碼與編號認證不匹配”,且所購商品或服務不屬于增值稅抵扣范圍,則采購人不計入進項稅,也不轉出進項稅。填寫信息表時,應填寫相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如果專用發票未交付給買方或買方拒絕,賣方應在專用發票的認證期(自開票之日起180天)內,在新的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中填寫并上傳《信息表》。
2.主管稅務機關通過網絡接收納稅人上傳的《信息表》。系統自動驗證后,生成帶有“紅字發票信息表號”的信息表,并將信息同步到納稅人系統。
3.賣方應根據稅務機關核實的信息表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并在新的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中以負數輸出開具。紅色字母的專用發票應與信息表一一對應。
4.納稅人也可以利用信息表的電子信息或紙質材料向稅務機關系統地查詢信息表的內容。
(二)稅務機關需要為小規模納稅人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按照普通納稅人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辦法辦理。
(3)納稅人需要開具紅字增值稅普通發票的,可以在相應的藍字發票金額內開具多張紅字發票。機動車銷售紅字統一發票應當與機動車銷售藍字統一發票原件一一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