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委托地方稅務機關代征稅款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代替營業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9號),明確了納稅人出售其獲得的房地產和其他個人出租房地產的納稅申報和繳納流程保持現狀,仍由地方稅務局辦理,沒有改變,方便了納稅人的納稅。
1 營改增后,哪些稅種由地方稅務機關征收?
對納稅人出售其獲得的房地產征收增值稅
其他個人出租房地產增值稅
企業所得稅(地方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和私營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不包括銀行存款利息收入部分)
資源稅
印花稅
城市維護建設稅(不含國家稅務局系統征收的部分)
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
耕地使用稅
契稅
土地增值稅
車輛和船舶使用稅
煙草稅
滯納金、補稅和地方稅罰款
營改增后,國家稅務機關將征收哪些稅種?
增值稅
消費稅
車輛購置稅
鐵路部門、銀行總行和保險公司繳納的所得稅和城建稅
中央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由中央和地方企業、事業單位組成的合資、股份制企業繳納的所得稅
地方銀行和非銀行金融企業繳納的所得稅
海洋石油企業繳納的所得稅和資源稅
證券交易印花稅
個人所得稅中從儲蓄存款中收取利息收入的部分
滯納金、補稅和中央稅收罰款
給出提示
西藏自治區只設立了一個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和管理稅收制度下的所有項目,但暫不征收消費稅、財產稅、城市土地使用稅、契稅和煙葉稅。
附于原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委托地方稅務機關代征營業稅并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9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工作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國家稅務總局與地方稅務局相互委托征稅的通知》(財稅〔2015〕155號)等有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決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地方稅務機關將繼續接受納稅人出售所得。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