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時間關于歌手“鄧紫棋”將要改名的消息被謠傳,其中一篇“鄧紫棋能不能叫鄧紫棋”的文章引發熱議,其時間的起因是。鄧紫棋單方面宣布解約“蜂鳥音樂”,指控文件聲明蜂鳥音樂存在毀約行為,對于進行否認,并反駁鄧紫棋曾提出多項無理要求。
而蜂鳥音樂早在2014年就將“鄧紫棋”藝名注冊商標,類型為普通商標,使用權限到2025年,而依據《商標法》鄧紫棋在簽約蜂鳥音樂才改名為“鄧紫棋”(原名:鄧詩穎),而蜂鳥音樂作為注冊商標人,依法享有商標注冊專用權或許可他人使用其商標。
那么鄧紫棋究竟還能不能叫"鄧紫棋"了
依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6條第2款規定,在商品經營中使用的自然人的姓名,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姓名”。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自然人的筆名、藝名等,可以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姓名”。
該規定是從禁止仿冒的角度,對于藝名姓名權的保護。在胡楊琳(藝名胡楊林)訴北京太格印象傳媒技術有限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字號:(2016)京0105民初32314號】一案中,法院就認為,通過長期、持續的使用及推廣,“胡楊林”對于胡楊琳來說,已不僅僅起到作為藝名的作用,同時還具有了識別商品及服務來源的作用。
藝名“胡楊林”既屬于胡楊琳的人格權,也屬于其商業標識,具有人格和財產雙重屬性,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范圍。桂瑩瑩明知胡楊琳已經在先使用“胡楊林”藝名且具有一定知名度,仍使用與之極其相似的“胡揚琳”作為藝名;太格印象公司作為獨家經紀公司,明知且認可桂瑩瑩使用“胡揚琳”為藝名從事演藝活動,并對其進行宣傳推廣;二者在主觀上具有使社會公眾誤認為桂瑩瑩就是胡楊琳的故意,客觀上造成了消費者將胡楊琳與桂瑩瑩相混淆的事實,均損害了胡楊琳的合法權益,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通過此案例我們可以這樣理解,在蜂鳥音樂明知“鄧紫棋”藝名將進行宣傳和推廣,仍然注冊商標屬于侵害藝人合法權益,并且“在先權利”包括姓名權和肖像權等。藝名屬于姓名權的范圍。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0條規定,當事人主張訴爭商標損害其姓名權,如果相關公眾認為該商標標志指代了該自然人,容易認為標記有該商標的商品系經過該自然人許可或者與該自然人存在特定聯系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商標損害了該自然人的姓名權。
根據上述規定我們了解到“鄧紫棋”藝名并不是單方面形成的,而是雙方需要協商才能進行商標注冊。如果蜂鳥音樂在未經本人同意的情況下注冊商標,則可以宣布商標注冊申請無效。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0條并不涉及一種情況,即放棄藝名的商標注冊申請權,或者已經書面授權同意經紀公司以藝名注冊商標,此時藝人如果解約,能否繼續使用該藝名,需要法律進一步的解釋與認定。
綜上所述“知識產權藝名商標注冊”信息整理,如需代辦商標注冊或注銷商標均可撥打:18896951607獲得一對一服務。關于此次事件近期本人在此回應,并未詳解是否需要改名,為了關于是否改名將會有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