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增值稅專用發票被盜、丟失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0號
為了方便納稅人,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取消納稅人增值稅專用發票被盜或丟失時必須在《中國稅務報》上統一公布的要求。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秶叶悇湛偩株P于增值稅專用發票失竊丟失處理意見的通知》(國稅函〔1995〕292號)同時廢止。
特此宣布。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7月28日
解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專用發票失竊和遺失有關問題的公告》
1.隨著新的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的全面實施,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加強專用發票管理越來越成熟。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取消《中國稅務報》統一刊登被盜、丟失增值稅發票的要求,并相應廢止《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處理被盜、丟失增值稅發票意見的通知》(國稅函〔1995〕292號)。
二、上述規定取消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修訂)第三十一條規定,“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票丟失時,應在發現丟失當天書面報告稅務機關,并在報紙上宣布無效。發票被盜或者丟失的,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發現被盜或者丟失的當天以書面形式向稅務機關報告,并在報紙上聲明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