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異地預繳增值稅納稅人城市維護建設稅及附加教育費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6]7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營改增”試點后增值稅政策調整情況,現就各地納稅人預繳增值稅涉及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政策執行情況通知如下:
1.提供建筑服務、跨地區銷售、出租房地產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建筑服務發生地和房地產所在地適用的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和教育費附加稅率,在當地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二、預繳增值稅的納稅人在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增值稅時,以實際繳納的增值稅金額為計稅依據,按照機構所在地適用的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和教育費附加稅率,在當地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三、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