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出售自有二手固定資產(普通納稅人出售自有二手固定資產不抵扣進項稅,小規模納稅人出售自有二手固定資產),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執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賣方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015年12月底發布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0號)第二條規定:“納稅人出售已使用的固定資產。如按3%征收率減2%征收增值稅政策適用簡易法,可免減稅,按3%征收率簡易法繳納增值稅,并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根據2015年第90號公告,普通納稅人出售其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可放棄減稅,按3%的稅率按簡易方法繳納增值稅,賣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買方抵扣進項稅。會計處理如下:
1.固定資產移交清算
借款:清理固定資產
累計折舊
貸款:固定資產
2.支付清潔費用
借款:清理固定資產
貸款:銀行存款
3.收入的接收
借款:銀行存款
營業外支出-非流動資產處置損失
貸款:清理固定資產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營改增之后,政策又變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工作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36號文件”)附件二《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一般納稅人出售其在營改增試點之日前使用并取得的固定資產,按照現行二手貨增值稅政策執行。”
根據財稅[2009]9號、財稅[2014]57號文件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二手商品按簡易方法處理,增值稅按3%的征收率減征2%。國稅函[[2009]90號文第二條規定:“納稅人銷售二手商品應當開具普通發票,不得自行或由稅務機關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四大行業(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營改增試點的一般納稅人,出售營改增試點之日前購置的自用固定資產,按簡易方法減征2%的增值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放棄減稅。
但是,銀行里的一般納稅人(比如交通等。)之前加大營改增的人,在不扣款的情況下出售自己用過的固定資產有些不同。36號通知附件二規定的“營改增試點日期”應為2016年5月1日,交通等納稅人如果將營改增至2016年,則在2016年5月1日前已經變更營改增。5月1日至5月1日購買的固定資產已抵扣,2016年5月1日以后出售時可按適用稅率計算銷項稅額;但如果營改增前購置的固定資產不抵扣,2016年5月1日后出售,是按照36號通知附件2規定的“按照現行舊貨物相關增值稅政策執行”,還是按照2015年第90號公告規定的“免減稅項,按3%的稅率按簡易方法繳納增值稅,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筆者認為,根據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應按36號文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