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基層稅務機關和部分納稅人在推進營改增過程中反映出的問題,以及地方政府在4月14日省國稅局地稅局局長全面推進營改增試點工作座談會上提出的問題,我們發現,部分稅務干部和納稅人還不了解政策,或者還處于初步討論研究階段。因此,本次培訓將圍繞稅收要素簡要介紹營改增的基本政策、文件難點和變化。
第一部分是營改增的基本情況
首先簡單介紹一下全面推進營改增的基本情況,給大家一個宏觀印象。
這次營改增主要涉及建筑、金融、房地產、生活服務四大行業。事實上,自5月1日起,營業稅已納入增值稅,原營業稅納稅人全部轉為增值稅。原營業稅的應稅活動在5月1日以后不再征收營業稅,但過渡期前后可能會有部分業務交叉。比如繳納營業稅,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23號公告規定,已在當地稅務機關申報營業稅但未開具發票,5月1日后需要補開發票的納稅人,可以開具普通增值稅發票。這里允許開具增值稅發票,并不是說要繳納增值稅,而是為了方便納稅人,也為了改革的順利過渡。所以,5月1日后開具增值稅發票并不意味著要同時征收增值稅。4月30日前仍為企業繳納營業稅,5月1日后為企業繳納增值稅。
這個時間節點怎么把握?納稅人不能隨意選擇。比如合同規定的付款時間是4月30日。納稅人不買單,5月1日后還能繳納增值稅嗎?問題的關鍵在于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納稅義務發生在4月30日前的,無論是否已繳納營業稅,涉及的稅種仍應繳納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在5月1日后的,應當繳納增值稅,不能由稅務機關或納稅人隨意選擇。請注意。
二是營改增的稅率。仍然是11%和6%這兩個稅率,但在征收率上只增加了5%;5%是營改增期間的過渡征收率,主要針對房地產銷售和房地產經營租賃。
12366中心站在稅務部門與納稅人溝通的最前沿。除了回答問題,還要宣傳解釋政策,打消納稅人的疑慮,告訴納稅人:“你的收入不會因為營改增而增加,必須按11%。征款”;甚至有些誤導性的宣傳也要澄清:“營改增要交11%或17%的稅,增加稅負”。有必要向納稅人明確政策,打消他們的疑慮。
第三,這次營改增將房地產納入扣除范圍。我國實行的增值稅從生產型增值稅開始,2009年開始轉型。改造后允許扣除固定資產,但直到房地產納入增值稅可抵扣范圍,才算純消費型增值稅。被收購的房地產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兩年后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房地產分期抵扣的第15號公告》,詳細規定了兩年內如何抵扣。
第四,這次改革有很多過渡性政策。為了確保難民營改革的順利過渡,在難民營改革中引入了一些過渡政策,主要是在以下情況下:
(一)向舊項目過渡的政策。改革前開始運營的建筑、房地產、租賃等老項目大多發生在營改增之前,營改增后的進項稅較少;如果按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可能會導致稅負增加。因此,這些舊項目被給予一項過渡性政策,允許使用簡單的征稅方法進行征稅。
(二)特定行業的過渡政策。有些行業,比如交通運輸,改增值稅后可以解決稅制中的稅負問題。交通運輸的大部分成本,如車輛維修費、飛機維修費、購買飛機、船舶等交通工具等,都可以作為進項稅扣除,這類可抵扣費用在企業成本中占很大比例。所以稅制改變,行業稅負基本不會上升。但有些行業,如新納入試點的文化體育行業,其成本中可抵扣費用較少,多為人工成本。如果這些行業按6%的適用稅率征稅,相對于3%的營業稅稅率,行業稅負肯定會增加。因此,對這些行業實行了過渡性政策,允許它們選擇簡單的稅收計算方法。
(3)過渡性差別稅收政策。增值稅差別征稅的規定大多來源于原營業稅差別征稅的規定。營業稅的基本稅制是道路環節全額征稅,看似簡單。稅額可以通過將每個環節乘以一個稅率來計算。然而,隨著社會分工的不斷細化,營業稅的重復征稅問題越來越嚴重。近年來,營業稅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對自己的稅制進行了一些調整,并以建筑業為例,引入了一些差別稅收政策。建筑總承包和分包的數量很大,大部分大型工程都有總承包和分包,分包的種類很多,有專業分包、勞務分包,甚至多層次分包。如果沒有差別稅收政策,建筑企業的稅負會更高。征收增值稅時,如果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由于有進項稅額抵扣,稅收效果與營業稅的差額一致。但如果單純征收舊項目,或者單純征收合同結算和甲方供貨項目,在這種簡單的計稅方式下,增值稅將按3%的征收率全額征收,與按3%的營業稅稅率差征收的營業稅相比,施工企業的稅負肯定會增加。因此,如果對建筑業實行過渡性政策,對試點納稅人提供的建筑服務采用簡單的計稅方法,仍可按差額征收增值稅。
(4)翻譯原優惠營業稅政策。原營業稅優惠政策基本轉向增值稅政策,主要集中在36號文件附件3 .
然后,我來區分一下稅制的要素,介紹一下營改增的整個基本制度。
第二部分征稅范圍
首先是征稅范圍。36號通知《試行辦法》附件一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勞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增值稅。這句話相當于指導整個陣營改革的最基本的規定。也就是說,看完這篇文章,你就知道什么情況下應該繳納增值稅了。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基本要素與原增值稅和營業稅相同。稅收的要素是:第一,境內;其次,適用標注范圍范疇的應稅行為發生;第三,這種行為是有償的;第四,提供服務,轉讓無形資產,轉讓房地產都是給別人,不是自助。
(a)在領土內。中國有什么?《實施辦法》第十二條明確規定,對于服務或無形資產(自然資源使用權除外),無論是賣方還是買方在境內,都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如果買賣雙方都在境外,如德國企業為法國公司提供的咨詢服務,不在增值稅征稅范圍內。對于房地產的租賃和出售以及自然資源使用權的轉讓,是否征稅取決于自然資源或房地產是否在中國,而不管買方和賣方是否在中國。這個原則不同于上面提到的服務和無形資產。這里舉個例子,假設海外單位A把位于北京的一棟樓賣給海外單位B,由于這棟樓在國內,雖然買賣雙方都不是國內單位和個人,但還是要按照房產的銷售額繳納增值稅。
(二)應稅行為的范圍。應稅行為應在評論范圍內。《關于銷售服務、無形資產和房地產的36號說明》在原財稅[2013]106號文件的基礎上,結合了原營業稅稅目注釋,也參考了國家統計局的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因此,目前的票據首先包括所有需要繳納營業稅的行業和企業。如果你問:“我以前交營業稅,現在還要交增值稅嗎?”肯定是。此外,有些東西可能沒有繳納營業稅,現在在新的注釋中有所涉及。例如,無形資產中的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未計入營業稅的附注。原營業稅的無形資產征稅范圍為正枚舉。除國稅發〔1993〕149號稅目注釋外,僅根據財稅〔2012〕6號文件規定,自然資源使用權轉讓納入無形資產轉讓征稅范圍,其他經濟權益轉讓仍不納入營業稅征稅范圍。將其他無形資產納入征稅范圍是對征稅范圍的完善。此外,這一次根據經濟發展的新變化,對原營業稅注釋的部分子目進行了重新分類和調整,相應的應稅行為的“稅目”也發生了相應的變化。比如在原營業稅制度下,會展業務按“文化體育產業”稅目繳納營業稅,增值稅變更后調整為“現代服務業——文化創意服務業”。
(三)有償。“有償”的概念存在于增值稅和營業稅的規定中。與原來的增值稅業務相比,未付業務和已付業務的界限更加微妙。納稅人用不動產交換另一個不動產的所有權相對容易理解,區分服務換服務相對更難。比如A公司免費給B餐廳一個門面,B餐廳免費給A公司員工提供工作餐。上述行為不能視為無償,甲乙雙方在銷售服務中獲得了經濟利益,應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
(4)供養他人。稅收的第四個要素是,服務的提供以及房地產和無形資產的轉讓應面向他人。如果單位為員工提供的服務,或者員工在工資范圍內提供的與工作相關的服務,不繳納增值稅,也就是說,為自己提供服務的行為不征稅,征稅對象主要是為他人提供服務。
這是理解什么叫增值稅納稅人的四個基本要素。另外,還有一些特殊情況,就像稅收四要素可能滿足,但沒有稅收的情況。比如存款利息符合上述要求,但不征稅。還有一些資產重組過程中涉及的房地產和土地使用權的轉讓,都屬于非稅收入范圍。還有一種特殊情況,不完全符合上述四項征稅要求,但仍應納入征稅范圍,即應視為銷售行為。無償提供的服務和無償轉讓的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應當視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是,對于其他個人提供的免費服務,以公益為目的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和房地產轉讓等不需要按實納稅。公益服務的例子如下:比如有醫學院校的學生在一些社區門口做免費咨詢、血壓測量或者簡單的醫學診斷。這種服務是免費的,以公益為目的,服務對象也是公眾,不算付費。另外還有航空公司空。汶川地震和印尼海嘯期間,運送救災物資和中國公民回國是強制性的、免費的、免費的。這種運輸服務不需要按支付的方式征稅。這與視同銷售貨物不同:視同銷售貨物應作為已付貨物征稅,而不考慮給予他人的目的;但是,這種以公益為目的的服務項目,或者說免費為公眾服務,并不需要視為有償服務來納稅。